河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章程
(2023年11月8日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本会的名称:河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Henan Association for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SME”,缩写为HNSME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河南省内各种经济形式的中小企业及相关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热爱本行业的企业家、专家和学者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地位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搭建中小企业与政府的交流平台,加强政企沟通,做好政府助手;协助中小微企业提质升级,促进中小企业产业升级,助力行业新质生产力创新发展;依法维护广大会员单位合法权益,树立河南省中小企业品牌形象。河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本着以“服务社会、服务企业”为己任,积极为本会会员服务,为河南省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促进会职能:整理并积极落实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经济体制改革、经济产业政策和结构、经济发展趋势及市场动态的方面信息,为会员提供国家经济投资政策、法律、信息等方面的咨询服务。采用各种形式加强本省内及本省会员与全国各地有关职能部门、企业、单位合作,促进省内省外及各业务相关地区的招商引资、成果转让、工程项目合作、商业结构性合作等方面的合作交流;培育和壮大新兴未来产业的规模体系,引领各产业智慧化、数字化转型,打造高端品牌服务、个性化服务等全方位智慧服务平台,推进新质生产力对传统生产力的接续发力;组织会员与非会员单位及业务相关国家之间的商务考察、项目评估、企业推介、文化交流、展览展示等活动;开展评表彰、宣传优秀中小企业与企业家活动;
促进会文化:促进科技进步、行业创新发展,树立全心全意为会员企业服务价值观,为全省各行业高质量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南省民政厅,本行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 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上市辅导、创业辅导、招商引资、法律维权、教育培训、信息交流、展览展销、咨询服务、营销策划等。
宣传贯彻国家、省关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教育会员遵纪守法,讲究职业道德,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智力服务体系,主要包括教育培训、信息交流、咨询服务、招商引资、营销策划、展览展销、上市辅导、创业辅导、法律维权等;
(二)根据会员单位要求,组织开展有益于经济发展和企业扩展的各项活动,助力企业之间多种形式的联合交流,努力把本会办成“中小企业之家”;
(三)承担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接受会员的委托,提供有关专项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凡热心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专家、学者以及具有为企业服务的实际经验或专长的社会各界人士,均可申请入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三)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授权的机构; 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会员也可根据需要采取特邀方式产生。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交纳会费;
(二)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五 年(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换届大会,须提前15日将拟任负责人人选、《会员代表名册》及会议的议题向会员代表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九条 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研究审议换届工作事宜,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十)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 五 年(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理事【最多2次】 2 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是指本会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总数为5-13人。负责人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七)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八)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担任。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四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在秘书长的直接领导下工作。
第三十八条 设终身名誉会长、名誉顾问。人选在发起人、创始人中产生。参与本会重大会议,对重大事项有指导、建议、决策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立监事,监事(2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二条 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三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十五条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委、总支、支部。[或者:本会暂不具备组建党组织的条件,经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指导员的途经开展党的工作,待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本会在党组织核心力量的领导指引下,调动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创建高效廉政社团组织,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四十八条 本会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于每年5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财产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或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 本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本会不得接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社会公德的捐赠。
第五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健全内控机制,规范使用票据,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本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五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八条 本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在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3年11月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