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章程
(2012年4月18日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河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Henan Association for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SME”,缩写为HNSME。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河南省内各种经济形式的中小企业及相关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热爱本行业的企业家、专家和学者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地位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遵照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搭建中小企业与政府间的交流平台,促进中小企业间的互动与合作,协助中小企业改善管理,推动中小企业提升竞争力,促进中小企业的产业升级,依法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本着以“服务社会、服务企业”为己任,积极为本会会员服务,为河南省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省关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教育会员遵纪守法,讲究职业道德,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智力服务体系,主要包括教育培训、信息交流、咨询服务、招商引资、营销策划、展览展销、上市辅导、创业辅导、法律维权等;
(二)收集国内外产业动态、市场信息,举办各类展览展销活动,促进河南省中小企业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开拓;
(三)了解国内外企业界和投资机构的合作意向,帮助会员企业投资融资、产权交易和技术合作;整合国内外资本资源的优势,专注服务于国内中小型企业的投资银行业务及上市前投资,为企业提供资本项目运作方案的咨询、策划,提供国内外投资融资服务和企业境内外上市运作服务,协助企业完成重组与并购计划,为企业提供长期而优质的财务顾问及投资咨询服务。
(四)依据国家的政策、法规,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引导企业以法规范自身经营行为;
(五)加强与政府及社会各方面的联系,使本会成为政府联系企业的桥梁和纽带,积极争取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支持,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开创更加宽松的外部环境;
(六)根据会员单位要求,组织开展有益于经济发展和企业扩展的各项活动,助力企业之间多种形式的联合交流,努力把本会办成“中小企业之家”;
(七)总结推广典型企业的先进经验,引导企业进行体制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八)促进产学研结合,加强企业与各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的联系,推动企业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为会员提供项目合作、技术引进等方面的帮助;
(九)承担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接受会员的委托,提供有关专项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两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中小企业发展中做出一定的贡献或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凡依法成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中小企业,承认本会章程,均可申请入会;
(五)凡热心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专家、学者以及具有为企业服务的实际经验或专长的社会各界人士,均可申请入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本会经办机构按程序审核批准;
(三) 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会员也可根据需要采取特邀方式产生。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四)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五)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六) 优先、优惠或免费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法律服务及业务咨询、人才培训等各项服务;
(七) 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八)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超过一年未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单位会员自行停产、破产或依法注销的,应依照本会章程规定办理退回手续。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监督本章程的实施;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办法;
(六)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通过重大提案并形成决议;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会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聘请名誉顾问、名誉会长;
(三)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理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决定增选和罢免理事;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由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召集主持;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热心本会的事业,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应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主要发起人(秘书长)担任。
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驶下列职权:
(一) 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时须经理事会委托,缺席时由常务副会长、法人代表召集主持;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在秘书长的直接领导下工作。
本会秘书长行驶下列职权:
(一) 组织落实理事会、会长会议决议;
(二)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三) 拟定本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制定本会规章制度;
(五)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六)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七)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八) 处理理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在秘书长的直接领导下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赞助;
(三) 政府或社会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 》,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及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或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并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经2012年4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