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下发工作方案
依法有序推进
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纵深发展
第二期改革试点范围扩大至北京、浙江等十个地区
记者近日采访获悉,最高人民检察院于日前启动了第二期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根据试点工作方案,第二期改革试点范围较第一期有所扩大,涉及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等十个省(直辖市)。上述省级检察院可根据本地情况,自行确定1至2个设区的市级检察院及其所辖基层院作为试点单位。
自2020年3月起,最高检在上海浦东、金山,江苏张家港,山东郯城,广东深圳南山、宝安等6家基层检察院开展企业合规改革第一期试点工作。试点检察院对民营企业负责人涉经营类犯罪,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同时,探索督促涉案企业合规管理,促进“严管”制度化,防范“厚爱”被滥用,得到当地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认可、支持。在刚刚闭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张军检察长专门报告了这项工作,得到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的充分肯定。
为进一步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做好对涉案企业负责人依法不捕、不诉、不判实刑的“后半篇文章”,并为下一步出台立法积累实践经验,最高检于近日下发《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下称《方案》),正式启动第二期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指出,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是指检察机关对于办理的涉企刑事案件,在依法做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等的同时,针对企业涉嫌具体犯罪,结合办案实际,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企业犯罪,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方案》强调,检察机关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旨在加大对民营经济的平等保护,更好落实依法不捕不诉不提出判实刑量刑建议等司法政策,既给涉案企业以深刻警醒和教育,防范今后可能再发生违法犯罪,也给相关行业企业合规经营提供样板和借鉴。在此基础上,为服务“六稳”“六保”,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形成新发展格局,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新的检察产品,贡献更大检察力量。
《方案》要求,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要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检察建议、依法清理“挂案”、依法适用不起诉结合起来。对涉企案件,在依法贯彻相关检察政策的同时,督促企业建立合规制度,履行合规承诺;提出企业合规建设意见和建议,包括整改方向和意见,并促进“挂案”清理工作,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对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案件,做到应听证尽听证。
《方案》明确,各试点单位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机制。通过第三方监管,监督、促进企业践行合规承诺。检察机关要定期检查合规建设情况,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方案》强调,各试点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检察长为组长、有关院领导和业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一把手亲自抓,其他院领导负起应有的领导责任。要严格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和《方案》确定的试点范围开展试点工作,及时向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报告,注重与相关单位沟通协调,共同推进试点工作有序稳妥开展。
促进“严管”制度化
防范“厚爱”被滥用
——检察机关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综述
“民营企业家要讲正气、走正道,做到聚精会神办企业、遵纪守法搞经营,在合法合规中提高企业竞争能力。”习近平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上,对新时期广大民营企业的健康成长提出希望、寄予厚望。
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营造企业健康发展法治环境是近年来检察机关重点工作之一。2020年10月,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在第二届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峰会上特别表示,检察机关就是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老娘舅”。
如何当好真“严管”、真“厚爱”的“老娘舅”?去年以来,检察机关认真贯彻对涉案企业负责人依法不捕、不诉、不判实刑的司法政策,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促进“严管”制度化,防范“厚爱”被滥用。
为企业合规治理
提供精准有效检察助力
守法经营,是任何企业都必须遵守的原则,也是长远发展之道。
近年来,为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更好地推动民营企业依法、守规经营,检察机关提出鲜明的司法政策:在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时,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提出适用缓刑的建议”。上述政策要真正落地,后续工作也应当跟上:谁来促进、检查落实涉案企业自我规范、守法合规经营?如何为企业合规治理提供精准有效的检察助力?
正如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李玉华所言:“近年来国家提出了保护民营企业的政策。但是,不能实行无原则的保护,否则就缺乏正当性。治理企业犯罪不能以惩罚为目的,而应当对企业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并予以矫治,使企业能够改过自新、合规经营,更好地承担社会责任。”
面对社会各界的期盼,最高检决定启动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检察机关对于办理的涉企刑事案件,在依法做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的同时,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预防和减少企业违法犯罪的改革举措。
在过去的一年,最高检对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高度重视,动作不断——
2020年3月起,最高检在上海浦东、金山,江苏张家港,山东郯城,广东深圳南山、宝安等6家基层检察院,试点开展“企业犯罪相对不诉适用机制改革”,围绕推进企业合规建设做了一些探索实践,得到当地党委政府、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和支持。
2020年11月,最高检决定成立企业合规问题研究指导工作组,统筹推进企业合规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实务指导,确保相关工作严格依法、稳妥有序。
2020年12月,张军检察长主持召开企业合规试点工作座谈会,听取前期试点单位的工作情况汇报以及专家学者、企业代表的意见建议,对下一步依法有序开展试点工作作出部署要求。
在刚刚闭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张军检察长专门报告了这项工作,得到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的充分肯定。“推动企业刑事合规建设既是新时代检察服务的最大创新,也是检察机关就是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老娘舅’的良好践行,有利于防止企业违法犯罪,助推社会治理现代化。”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张家港市南丰镇永联村党委书记吴惠芳“力挺”检察机关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
改革试点开启
我国企业合规建设新阶段
“在试点改革的过程中,务必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对待所有的企业,不管大小,不管国营还是私营,都要平等对待;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的法治理念,在现有法律框架之下和现有法律规则之中,探索未来我们想要建立的制度。”最高检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研究员谢鹏程接受本报采访时特别指出。
不负重盼,在过去的一年,相关试点检察院严格按照最高检部署加强企业合规理论研究、深化实践探索,积累的工作经验可圈可点——
推动企业合规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检察建议相结合。在坚持和落实相关司法政策的同时,通过检察建议督促企业建立合规制度、履行合规承诺。江苏省张家港市检察院办理的某化机公司及其负责人污染环境案,检察机关督促涉案企业开展合规建设,并委托环保、税务、应急管理等部门人员考察评估合格后,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辖区政府、公安机关、人民监督员、工商联和律师共同参加,一致同意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推动企业合规与依法适用不起诉相结合。对涉案企业及其负责人作出不捕、不诉决定,不是简单一放了之,而是通过对企业提出整改意见,推动企业合规建设,建立第三方评估制度,进行合规考察等后续工作,让涉案企业既为违法犯罪付出代价,又吸取教训建立健全防范再犯的合规制度,维护正常经济秩序。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办理的某科技公司工作人员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检察机关在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同时,督促该公司通过合规建设,建立了反商业贿赂制度,并重启了上市申报程序。
推动企业合规与依法清理“挂案”相结合。通过企业合规试点工作,向企业提出整改方向和意见,同时促进“挂案”清理工作,建立长效机制,实现精准监督。
推动企业合规与经济、行政处罚相衔接。对于涉企案件,依法可以不予追诉但经济上、行政上需要追责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检察意见;企业不能按照合规承诺落实到位,再涉嫌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形成威慑和警示。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主任黎霞表示,合规是企业内在的需要,企业要想持续发展就必须有合规体系。检察机关在定罪和量刑中把企业合规作为一个重要情节,必将对我国推进企业合规制度建设发挥杠杆作用,开启我国企业合规建设的新阶段。
多方联手推动建立
国家层面第三方监管机制
2021年3月,最高检启动了第二期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相关工作方案在明确进一步扩大改革试点范围的同时,特别强调在“有序”和“规范”上狠下功夫。
“牵头研究起草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机制建设指导意见,推动建立国家层面的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机制。”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向记者“透露”了第二期企业合规改革试点中的一大工作重点。
据了解,通过第一期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检察机关积累了不少经验做法,也发现一些问题和困难。其中比较突出的就是,企业合规的监督考察程序有待进一步规范,特别是第三方监管机制需要建立和完善。
“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机制,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对符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适用条件的,交由第三方监管机制管理委员会选任组成的第三方监管组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考察结果作为检察机关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在高景峰主任看来,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机制的建立健全,对于推进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在依法妥善处理涉企案件的同时促进涉案企业践行合规承诺,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去年年末,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组成工作专班,围绕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机制的工作原则、适用条件和具体程序等重要问题开展研究论证,起草相关指导意见稿,提出具体意见。
那么,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规制司法制度语境下的第三方监管机制应当遵循怎样原则呢?高景峰主任回应表示,第一,要严格依法推进,注意将第三方监管机制与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提出宽缓量刑建议或者提出检察建议、检察意见结合起来,确保试点工作依法有序推进。第二,要加强顶层设计,检察机关、工商联将会同相关部门组建第三方监管机制管理委员会,承担对第三方监管机制的宏观指导、具体管理、日常监督等职责。同时发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商会在企业合规领域的积极作用,形成工作合力。第三,要预留改革空间,在注意总结试点经验,有针对性解决存在问题的同时,充分考虑工作实际,为试点地方结合本地实际作进一步探索留出空间,鼓励各地积极实践、勇于改革,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努力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长效机制。
记者采访了解到,最高检日前已经对部分中央单位进行了走访会谈,并就建立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机制相关事宜达成初步共识。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徐日丹
编辑:丁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