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提供担保能否向债务人追偿
2004年3月26日,城阳建筑公司与邹平开发区管委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邹平开发区管委将邹平县东范住宅小区的3座住宅楼工程交由城阳建筑公司施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邹平开发区管委以城阳建筑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生效裁判判决被告城阳建筑公司返还邹平开发区管委工程款641816.01元,并支付违约金860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原告莒县宏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欣公司)于2009年4月13日向法院单方出具“执行担保书”,原告宏欣公司自愿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同日,原告宏欣公司与邹平开发区管委签订“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