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养老理财产品试点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1〕95号
湖北、四川、青岛、深圳银保监局,各理财公司及其控股股东,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
为进一步发挥理财业务特点和优势,促进第三支柱养老金融产品丰富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需求,银保监会决定开展养老理财产品试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内容
自2021年9月15日起,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在武汉市和成都市,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和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在深圳市,光大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在青岛市开展养老理财产品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试点阶段,单家试点机构养老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总规模限制在100亿元人民币以内。
二、试点要求
(一)试点理财公司应当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发挥理财业务成熟稳健的资产配置优势,创设符合长期养老需求和生命周期特点的养老理财产品,推动养老理财业务规范发展,积极拓宽居民财产性收入渠道。
(二)试点理财公司应当建立试点工作领导机制,明确各项职责,加强制度建设,保证必要资源投入,建立与养老理财相适应的治理架构、管理模式、投研能力和考核体系等。
(三)试点理财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理财业务现有制度和养老理财产品试点要求,规范设计和发行养老理财产品,做好销售管理、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等工作,确保审慎合规展业,守住风险底线。
(四)试点理财公司应当结合试点地区情况,稳妥有序开展试点,健全养老理财产品风险管理机制,实施非母行第三方独立托管,引导形成长期稳定资金,探索跨周期投资模式,积极投向符合国家战略和产业政策的领域,更好支持经济社会长期投融资需求。
(五)各理财公司应当规范养老理财产品名称使用,持续清理名不符实的“养老”字样理财产品。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配合做好养老理财产品信息登记和清理规范相关工作。
三、监督管理
(一)试点理财公司应当制定养老理财产品试点方案,报经银保监会相关机构监管部门认可后,按照公募理财产品信息登记要求,于销售前10个工作日,在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进行产品登记。
(二)试点理财公司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及试点地区银保监局报送试点工作进展情况。
(三)银保监会及试点地区银保监局应当密切关注业务发展,指导试点理财公司不断优化养老理财服务形态,及时研究改进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四)银保监会及试点地区银保监局应当督促理财公司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培育投资者长期价值投资、健康养老投资理念和文化,帮助投资者树立科学的风险观和收益观,对市场形成良好示范和带动。
(五)银保监会及试点地区银保监局应当持续加大理财业务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惩处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维护养老金融市场良好秩序。
(六)银保监会及试点地区银保监局应当做好总结评估,研究复制推广优秀试点经验,为推动养老理财常态化运营,规范发展养老金融业务创造有利条件。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2021年8月31日